行业要闻

食品添加剂新国标实施在即

发布时间:2025-01-07 13:29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将于2月8日起正式实施,已使用10年的2014版标准行将废止。

  新版标准变化大、涉及面广,变化要点包括:

  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定义  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中增加了“营养强化剂”这一分类。新版标准将营养强化剂列入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中,从而在法规上更加明确营养强化剂的归属。

  一些成分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在新版标准中被删除,不得在各类食品中使用。

  调整了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罐头产品中不得再使用防腐剂,主要涉及ε-聚赖氨酸盐酸盐、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及其钾盐、稳定态二氧化氯等食品添加剂;食醋中不得使用冰乙酸;果蔬汁(浆)中不得使用纳他霉素;蒸馏酒中不得使用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等。

  防腐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使用被严格限制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多种食品中被禁止使用。黄油、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肉罐头、果蔬汁(浆)等食品中均不得使用脱氢乙酸作为防腐剂。腌渍蔬菜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最大使用量由1.0克/千克变为0.3克/千克(以脱氢乙酸计)。

  甜味剂共同使用时的总量控制要求变化  在相同食品类别中同时使用甜味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阿斯巴甜,或同时使用甜味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安赛蜜时,混合使用时最大使用量不能超过标准规定的阿斯巴甜或安赛蜜的最大使用量。

  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变化  新版标准明确,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的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的规定,凡添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进行标示;食品用香料质量规格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及相关香料产品标准的规定。

  食品加工助剂使用变化  新版标准限定过氧化氢的使用范围为淀粉糖加工工艺、淀粉加工工艺、油脂加工工艺、海藻加工工艺、胶原蛋白肠衣加工工艺、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的加工工艺。2β-环状糊精不得在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的加工工艺中使用。明确1,2-二氯乙烷、矿物油、磷酸铵、抗坏血酸、抗坏血酸钠等加工助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

  部分食品类别变化  新增其他小麦粉制品(如面筋等)、其他淀粉制品(如凉粉等)、其他粮食制品、肉丸类、其他预制肉制品、其他液体复合调味料;增加了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7个食品类别。将配制酱油、配制食醋这两类产品归入液体复合调味料,将“醋”修改为“食醋”等,并对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进行修改。

  “新版标准不仅修改了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查询方式,附录和附表内容结构也发生了明显变化,相关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及时学习掌握,确保正确执行该标准。其次,新版标准还修订了一些防腐剂、食品用香料、加工助剂的使用范围和限量,新增了一些甜味剂在相同食品类别中共同使用时的总量要求,相关规定涉及很多类食品。这些食品类别的生产企业应严格对照新版标准,及时调整相关产品原料工艺、产品配方、标签标识,确保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新版标准规定。需要提醒的是,相关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配方、执行标准等调整后,应按照规定同步更新食品标签内容,涉及贮存运输方式、保质期等变更的,应一并变更后规范标示,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类食品生产企业要提前做好准备,按照新版标准规定,主动开展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以及包装标识等方面的对照自查,对不符合新版标准要求的情形,要早调整早规范,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纳入关键控制点程序进行严格管控,确保出厂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责任编辑:小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