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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发布时间:2025-02-11 13:22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为解决社会广泛关注的“小案重罚”和“类案不同罚”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清单”)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以下简称“轻微免罚清单”)。

  在充分考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过错和获利情况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清单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其中,首违不罚清单包含8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散装熟食销售除外)”“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主体生产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规定或食品经营主体经营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规定”“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轻微免罚清单包含4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两个清单明确表示,所有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违法行为必须满足共同的免罚条件。具体来看,首先,初次违法(同一生产经营主体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视为初次违法)需要立即自行改正或者责令改正期间改正。轻微免罚则需要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以及立即自行改正或者责令改正期间已经改正。其次,免于处罚后,所有相对人应当做到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除共同的免罚条件外,这12种免罚的违法行为各有对应的免罚条件,比如,首违不罚清单中,“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还需要满足“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实际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条件;轻微免罚清单中,“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还需满足“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等条件。此外,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为其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适用首违不罚清单。

  为确保两个清单依法有序实施,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了“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科学设定处罚清单”5项要求。特别是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明确了“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督促引导积极整改、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和履行召回义务”等措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对两个清单进行扩充,制发该地区的减罚免罚清单;减罚免罚条件可根据当地实际放宽。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可参照两个清单执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减罚免罚清单。

  据介绍,市场监管总局将全面推行监管为民理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基层期盼,按照“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执法原则,对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能及时改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减罚免罚,对于影响群众健康安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严惩不贷,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守护消费市场安全底线和公平秩序,不断优化消费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小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