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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4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19-03-21 13:13    来源:中国食品报

 本报讯 (记者 罗晨)为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3月19日,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共同发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4月1日开始执行。《规定》提出,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

  《规定》要求,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中小学、幼儿园配备营养专业人员或者支持学校聘请营养专业人员,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

  采购方面,《规定》提出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学校食堂须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

  此外,《规定》强调,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同时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责任编辑:小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