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13 13:28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在2018年总局本级监督抽检中,涉及我省2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分别为:济南历下孟鑫百货商店销售的1批次柴鸡蛋不合格,抽样单编号为GC18000000440330656;济南天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山鸡蛋不合格,抽样单编号为GC18000000440330689。现将2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对于济南历下孟鑫百货商店销售的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440330656的柴鸡蛋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前期产品处置情况。
2018年9月3日,济南市历下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于将检验报告送达历下孟鑫百货商店,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鸡蛋从济南同康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共6提,60枚,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未发现同批次鸡蛋。
同日,济南市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上述不合格报送向供货商济南同康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送达,并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18年7月23日从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友德蛋品批发部,购进鸡蛋140件,每件420枚,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二)调查处置情况。
经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历下孟鑫百货商店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够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凭证、供货者食品经营资质等材料,能说明产品的来源,可认定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鉴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
济南同康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柴鸡蛋,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测不合格,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要求,济南市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同时考虑到当事人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积极整改,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元(120元);2.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元),罚没款共计壹万伍仟壹佰贰拾元(1512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整改情况。
济南市历下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指导济南历下孟鑫百货商店、济南同康食品有限公司,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不合格产品入场销售。
二、对于济南天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440330689的山鸡蛋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前期产品处置情况。
2018年9月4日,济南市历下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不合格报告送达济南天联贸易有限公司,并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济南天联贸易有限公司是在2018年7月30日在济南诺恩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30袋抽检批次的鸡蛋,已全部销售完毕。
同日,济南市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不合格报告送达济南诺恩食品有限公司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7月21日自济南市历城区南山金沟养鸡专业合作社购进45千克山鸡蛋进行销售,截止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除破损了5千克,上述山鸡蛋已销售完毕。
(二)调查处置情况。
经济南市历下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调查,由于济南天联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经济南市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调查,济南诺恩食品有限公司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进行违法产品的召回,积极进行整改,至今未收到因食用该批次产品造成危害后果的相关报告或投诉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整改情况。
济南市历下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指导济南天联贸易有限公司、济南诺恩食品有限公司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不合格产品入场销售。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小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