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1-01 09:27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3号),涉及我省2批次四川天壹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肉制品。现将该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四川天壹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牛肉(五香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8年第23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肉制品,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1230542;产品名称:黄牛肉(五香味);生产日期:2018-04-09;规格型号:200克/袋;被抽样单位:深圳市揽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四川天壹味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 产品控制情况
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8年6月12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责成属地局:什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属地局于2018年6月20日前往四川天壹味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核查处置,进行现场检查,采取风险防控措施。经查,四川天壹味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生产不合格黄牛肉(五香味)5件(规格:50袋/件、200g/袋),共计250袋,货值4375元;该公司2018年5月7日对黄牛肉(五香味)的留样进行自检时,发现该批次产品的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遂向深圳市揽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产品召回通知单,并召回未销售的黄牛肉(五香味)156袋,在2018年6月5日进行掩埋处理。
2. 排查整改复查
在什邡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监督下,四川天壹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目前该公司完成整改,对设备已进行了检修,对生产过程中食品原料采购验收严格把关,严格规范食品加工操作规范:一是在杀菌前,严格检查杀菌锅是否能正常运行;二是在杀菌过程中严格控制各环节,定期检查杀菌设备。
3. 行政处罚情况
什邡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通过调查发现,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 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什邡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决定责令四川天壹味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菌落总数”超标的黄牛肉(五香味)的行为,并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 60000 元(大写:陆万元整)。
二、四川天壹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牛肉(麻辣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2018年第12号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肉制品,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1230543;产品名称:黄牛肉(麻辣味);生产日期:2018-04-09;规格型号:200克/袋;被抽样单位:深圳市揽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四川天壹味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 产品控制情况
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8年6月12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责成属地局:什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属地局于2018年6月20日前往四川天壹味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核查处置,进行现场检查,采取风险防控措施。经查,四川天壹味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生产不合格黄牛肉(麻辣味)5件(规格:50袋/件、200g/袋),共计250袋,货值4375元;该公司2018年5月7日对黄牛肉(麻辣味)的留样进行自检时,发现该批次产品的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遂向深圳市揽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产品召回通知单,并召回未销售的黄牛肉(麻辣味)166袋,在2018年6月5日进行掩埋处理。
2. 排查整改复查
在什邡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监督下,四川天壹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目前该公司完成整改,对设备已进行了检修,对生产过程中食品原料采购验收严格把关,严格规范食品加工操作规范:一是在杀菌前,严格检查杀菌锅是否能正常运行;二是在杀菌过程中严格控制各环节,定期检查杀菌设备。
3. 行政处罚情况
什邡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通过调查发现,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什邡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大队决定责令四川天壹味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菌落总数”超标的黄牛肉(麻辣味)的行为,并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
责任编辑:小牛